第2章 决议(1)
作者:王冠波 姬春晖      更新:2022-05-16 06:02      字数:2782
  决议是指党的领导机关就某些重要事项或者重大问题,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召开会议,进行讨论、表决通过其决策,并要求与会人员贯彻执行而制发的指令性公文。

  特点

  决议是党的领导机关制发的公文,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权威性

  决议是经过党的领导机关的会议讨论通过的,由党的领导机关发布之后生效的,是党的领导机关意志的体现。决议的内容事关重大,一经公布,全党、全国上下都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懈怠。

  2.指导性

  决议所表述的观点和对各种事项的评价都具有指导意义,对党政机关和政府部门、机关在以后工作中的决策、方针的制定和执行有指导意义。

  3.程序性

  党政机关的会议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召开、讨论和表决。决议是经会议讨论,并经表决通过之后才能形成的,有严格的程序性。

  行文对象

  根据决议内容与功能的不同,决议可以分为审批性决议、专门事项性决议和方针政策性决议三种。

  审批性决议主要用于反映会议审议批准文件、机构设置、财务预决算等事项,是对报批的下级机关或者具有领属关系的机关发出的。比如,中国共产党第××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届中央委员会报告的决议》,是针对具有领属关系的机关报批的文件发出的。

  专门事项性决议主要用于公布会议针对有关专门问题讨论后形成的决策事项,是对负责此事项的机关发出的。比如《中国共产党第××届中央委员会第×次全体会议关于召开党的××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等。

  方针政策性决议主要用于从宏观的角度反映会议结果,特别用在路线、方针、政策上要统一思想认识,以确定大政方针的重要事项,是对所有党政机关和政府机关发出的。如中国共产党××届×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格式

  决议主要包括标题、成文日期和正文三个部分。

  1.标题

  决议的标题有两种形式:

  (1)由发文机关(或会议名称)+事由+文种构成,比如《中国共产党第××届中央委员会第×次全体会议关于召开党的××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等;

  (2)由事由+文种构成,比如《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等。

  2.成文日期

  成文日期也就是决议正式通过的日期,一般放在标题下,在小括号内注明会议名称及通过时间,也可只写日期不标注会议名称。

  3.正文

  正文由开头、主体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

  (1)开头写决议缘由:简要说明会议审议决议涉及事项的情况,陈述做出决议的原因、根据、背景、目的或意义等。

  (2)主体写决议事项:写明会议通过的决议事项,或对有关工作做出的部署安排和要求、措施,或对有关文件、事项做出的评价、决定等。

  (3)结语部分:一般针对决议事项有指向性地提出希望、号召和执行要求等。有些决议可以省略此部分。

  语体的特点

  决议是经某些机关的法定的会议对某一议题进行集体讨论,由法定多数表决通过后形成正式文件,并以会议的名义公布的指导性文件。因此不宜在行文中表现出强制性,能体现出权威性、指导性即可。

  审批性决议、专门事项性决议一般写得比较简要、笼统。方针政策性决议除指出指令性意见外,还要对决议事项本身的有关问题做若干必要的论述或说明,即做一些理论上的阐述,往往写得比较概括,原则性条文多,给下级机关自由理解发挥的空间,使其在贯彻执行时,可以根据决议和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办法或实施措施。

  如果决议是安排工作的,要写明工作的内容、措施和实施要求。内容复杂时要使用分级标题的方式或者逐条叙述的方式,条理分明地列出。

  遣词造句技巧

  决议是会议讨论决策通过的,其语言重在体现决议的权威性、指令性,要多使用具有指导性的语言,比如“要组织×××学习传达×××精神”,“全会要求×××”等。

  决议的语言要体现出庄重性和严肃性,不可使用修辞和感情色彩浓烈的语言,更不可口语化。要多使用专业术语,有一定高度的理论水准,体现出一定的思想高度。

  如果决议属于方针政策性决议,主体要多使用议论性语言,采用夹叙夹议的方式,来介绍情况、提供事实和提出观点。结尾处也可使用具有号召性、感染性的语言来表达号召和希望。审批性、专门事项性决议则不需要如此烦琐,语言恰如其分地表现出要求、措施等即可。

  范文解析

  范文解析一: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

  《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2007年10月2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并一致通过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提出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决定这一修正案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大会认为,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集中全党智慧,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大会一致同意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大会要求全党同志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把全社会的发展积极性引导到科学发展上来,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

  大会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以一往无前的进取精神和波澜壮阔的创新实践,谱写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顽强奋进新的壮丽史诗,中国人民的面貌、社会主义中国的面貌、中国共产党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把这个重大论断写入党章,对于动员全党更好地把握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大会认为,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懈努力,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大会一致同意在党章中把党的基本路线中的奋斗目标表述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大会要求全党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