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通知(1)
作者:王冠波 姬春晖      更新:2022-05-16 06:02      字数:4727
  通知是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传达指示或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或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以布置工作与周知事项时所用的一种下行公文,有时也是告知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的平行公文。

  通知按内容和功用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指示性通知、批示性通知、告知性通知、事项性(工作)通知和会议通知五大类。

  1.指示性通知

  不宜用命令发布的一些行政法规等,可使用指示性通知发文。

  2.批示性通知

  发布某些行政法规,转发上级、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以及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时使用的公文。这类通知包括批转性和转发性两种。批转性通知适用于上级机关对下级部门的文件加批语下发,需在标题中加“批转”两字。转发性通知是“转发”有关文件的通知,同样需在标题中注明“转发”字样。

  3.告知性通知

  告知某一事项或某些信息时使用的通知,在庆祝节日,成立、调整、合并、撤销机构,人事任免,启用新印章,更改电话,更正文件差错等情况下,可以用告知性通知行文。

  4.事项性(工作)通知

  通知的内容是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某些事项,一般用于交代任务,除此之外还用于提出收文单位贯彻执行的工作原则和要求,具有强制性和行政约束力。有些工作任务,不宜采用命令和意见的方式对相关部门提出时,可使用这种通知来提出。

  5.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即告知有关单位或个人参加会议的通知。

  特点

  虽然通知的种类繁多,但是其特点主要有三个方面:

  1.广泛性

  通知在使用范围上具有广泛性。通知的制发不受发文机关的级别限制,任何机关都可以使用。通知的行文路线没有严格限制,一般是作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下行文;但平行机关之间、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也可以使用通知知照相关事项。通知内容写作时灵活自由,使用起来比较方便,所以被很多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中广泛使用。

  2.指导性

  无论何种用途的通知,一般都具有指导性。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发通知时,其指导性可以明显地体现出来。特别是部署和指导工作、批转和转发文件等,都需明确阐述处理某些问题的原则和方法,说明需要做什么,怎样做,达到什么要求等。有的通知对下级机关具有约束力,起指挥、指导作用。有的通知则主要起告知作用,但有的告知内容本身也是具有指导作用的。

  3.时效性

  通知事项一般是要求立即知晓、执行或办理的,不能拖延。有些通知只在指定的一段时期内有效,特别是会议通知,过期之后,通知也就随之失去了相应的效力。

  行文对象

  批示性通知是上级机关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时使用的通知。其行文对象明显,就是上级机关所辖的下级机关。一般要对所批转、转发的公文提出意见或评价,并分情况写明批转、转发的目的,使得行文对象能准确地把握上级机关的发文意图。

  指示性通知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就某项工作有所指示和安排。它的行文对象也是下级机关。告知性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般具有广泛适用性,所以它的行文对象不是单独的发文机关的下级机关,而是所有可以阅读到这个通知的人。

  事项性(工作)通知的行文对象也是特定的执行所述事项的下级机关。会议通知的行文对象则是所有应参加会议的人员。

  格式

  通知一般采用条款式格式行文,简明扼要,使被通知者能一目了然,便于遵照执行。通知一般包括标题、称呼、正文和落款四个部分。

  1.标题

  标题一般写在第一行正中。可以只写“通知”二字,但是遇到重要或紧急事情时,也可写“重要通知”或“紧急通知”,以引起收文者注意;也可以在“通知”前面写上发通知的单位名称,或者写上通知的主要内容。

  2.称呼

  称呼在第二行左侧顶格处书写,一般是被通知者的姓名或职称或单位名称。如果是机关内部发文通知机关内人员,或者一些情况下因通知事项简短,内容单一,被通知者明确,也可在书写时略去称呼,直起正文。

  3.正文

  正文应当在称呼下方另起一行,空两格书写。正文因通知的性质不同内容也有所不同。会议通知除写清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对象以及会议主题外,还要写清对与会者参加会议时的要求。事项性(工作)通知,既要写清所通知事件的具体要求和做法,还要写清楚执行该事项的目的和意义。

  4.落款

  落款一般分两行书写,写在正文右下方;第一行署名,第二行写日期。

  语体的特点

  通知的行文比较灵活、自由,既没有指示那么抽象、宏观,也没有决定那么严肃、庄重;但它们的法定效力是一样的,都是要收文者贯彻执行的。所以在通知的写作过程中,形式和格式上要具有规范性;在行文过程中,观点要具有严谨性,态度要具有鲜明性。

  由于通知种类众多,所以在写作时既可以是事务性语体,也就是重点使用明确的语言来表达出通知中的要求及态度的语体;也可以是政论性语体,也就是表达中多采用社会政治词汇,并对其他各种词汇成分加以协调运用的语体。特别是在告知性通知中,政论性语体使用得较多。

  在通知的具体写作中,要根据通知的不同行文对象,恰当地选择合适的语体风格,灵活运用修辞、句式搭配。比如,指示性和事项性通知就要求权威性强,要求下级机关严格遵守和执行;而告知性通知和会议通知就要求语言平易、简洁,使行文对象容易理解。

  通知的内容往往长短不一,但是无论长短,都要做到层次分明,条理清晰,使行文对象可以很快地抓住中心和重点,以便掌握通知的主题思想。

  遣词造句技巧

  通知的语言重在表达“知”性,阐明有关机关就某些事项做出的安排,要求下级机关或者相关人员知道并执行,因此,它的遣词造句的技巧相对简单。

  首先,要用词准确。汉语词汇丰富,特别是同义词和近义词众多,都可表达精确的含义,其词义只有细微的差别,所以在起草和审核通知时,要根据其具体内容,准确地选用词语,使其重点恰如其分地表达出来。

  其次,要适当地运用修辞。通知适当运用对偶、对比、排比等修辞方式,既可以使其内容层层展开,层次清晰,结构完整,也可以使其文采斐然,血肉丰满。

  范文解析

  范文解析一: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印发后,全国房地产市场整体上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但近期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加大了居民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坚决的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国土资源部要指导督促各地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要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尽快形成有效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城乡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地区,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七)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尽快下达年度计划及中央补助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完成计划任务。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国有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包括各类棚户区建设、政策性住房建设),并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布。

  五、加强市场监管

  (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