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细则(2)
作者:王冠波 姬春晖      更新:2022-05-16 06:02      字数:5266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五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第十八条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十九条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四条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第二十五条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条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三十条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第三十一条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三十三条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

  第三十五条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第三十六条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

  (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考核和检查。

  附则

  第三十八条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九条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2007年 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略)

  附件二:(略)

  点评

  范文《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一篇格式规范的细则。范文开篇,点明细则制定的缘由;接着,对条例里不明确的内容一一进行了说明;最后,点明细则公布实施的机关。正文采取章条式结构,清楚明了。

  经验分享

  细则的内容是详细地对某项工作或活动提出具体的要求。

  第一,所有细则都是为贯彻执行某一法律法规而制发的,所以行文中必须先说明制定细则的条文根据,根据第几条制定的就注明第几条,有几条注明几条,不能随意增减。

  第二,要注意细则条文的逻辑顺序,一项一事都要相对应,同时体现出相对的独立性,切忌混乱。

  第三,在行文中必须注意突出细则的补充性和辅助性特点,用“细”体现出来,把需要说明的条规具体化、细致化,细则不是“补充说明”,切忌在原有条规之外另起炉灶。

  第四,细则内容的写作必须做到“上有所依,下有所系”:“上有所依”指细则必须根据上级机关的有关条规来写;“下有所系”指写作中联系实际,提出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编

  计划性公文

  写作要领

  写作要领

  计划性公文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各级机构,对一定时期内的工作进行预先规划、做出安排和打算时制定的具有计划性的文件。计划性公文有许多不同的种类,根据计划的时间长短和计划的工作范围大小的不同,有不同的公文文种与其相适应。但是不管是哪种计划性公文,公文的内容都包括“做什么”、“怎么做”和“做到何种程度”三大项。

  计划性公文主要包括规划、计划和方案三种。

  从计划的具体分类来讲,比较长远、宏大并且简明、概要的计划以“规划”文种的形式出现;比较切近、具体并且深入、细致的为“计划”;比较繁杂、全面的为“方案”。

  一、 特点

  计划性公文是行政活动和各种机构在工作上使用范围很广的文种,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1.高度的政治性和思想性

  计划性公文,特别是行政规划公文,规划的原则、指导思想直接体现国家或者某级政府的政治意愿和行动意向。公文的内容会紧密结合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建设等表达人民意愿的思想。

  2.计划性和预测性

  计划性公文是对接下来一段时期或者一段时间内的工作方向、工作重点的计划性部署,对没有发生的事情的规划,具有明显的计划性和预测性。

  3.指导性

  计划性公文,都是对未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具体情况是不断变化的,计划性公文在变化中起到指导方向、把握原则的指导作用,使行文对象的工作不至于偏离了大的政治方向和基本原则。

  4.针对性

  计划性公文是对接下来一段时期内某一项具体工作的详细安排计划,或者对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几项工作的指导性安排打算,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除此之外,不影响其他工作。

  5.广泛适用性

  计划性公文的广泛适用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使用主体广泛,无论是政党机关、行政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可以在工作中使用计划性公文;二是涉及内容广泛,任何对未来工作的安排和打算都可以找到相适应的计划性公文文种。

  二、结构

  计划性公文的结构没有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也没有固定的模式可遵循,相对来说比较灵活,只要能够逻辑严谨、思路清晰地表达出计划中所需要表达清楚的要点即可。

  公文的结构是撰写者在构思公文时,有规律、有条理、有方向、连贯的思维过程的书面体现。公文的结构和撰写者对客观事物的观察、理解、认识以及思想脉络是紧密相关的,特别是在计划性公文中,结构反映了制订计划者对未来的规划思路和目标。

  在计划性公文中,要根据计划内容的多少、逻辑关系,恰当选用总分结构、递进结构、比较结构和并列结构来写作。合理运用合适的结构来体现计划制作者对未来工作的认识和安排,突出计划重点;保持计划思路明晰,逻辑合理。

  三、 撰写要求

  计划的写作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实事求是

  计划的内容要建立在现实基础之上,既反映现实的工作基础,也反映对现在工作发展方向的规划。计划不能脱离实际、凭空想象,要建立在现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基础之上,使得计划内容反映实际,计划安排切实可行,计划中的措施便于实际操作。

  2.符合逻辑

  计划性公文中的工作安排不能超出实施计划的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任何工作都是要实际实施工作的人来完成的,要在做出计划性公文前对计划的实施人员的能力水平进行判断分析,预测出计划实施的结果和效果。公文中不能订立过高的工作目标,那样会使实施计划的人员在工作中失去信心;也不能订立过低的目标,那样会使实施人员在工作中懈怠。

  3.全面丰富

  计划性的公文是对将来发展情况的安排和打算,要对实际实施中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都有所预测,对可能出现的困难和情况做出预处理。这样才能保证工作进程,工作的完成质量和效率达到预期目标。

  四、 写作经验

  计划性公文在撰写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第一,内容对上负责。计划要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等,不能脱离国家方针政策,反对本位主义。

  第二,提出的措施要切实可行。计划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目标、任务和标准等,不能因循守旧,更不能盲目冒进。规划和方案都要保证可操作性,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可行,要求合理。

  第三,在制定的过程中要集思广益,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博采众长,反对主观主义。

  第四,层次感要强,突出重点,分清轻重缓急,以点带面,忌眉毛胡子一把抓。

  第五,计划性公文中要体现出防患于未然的意识。预先想到实施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偏差,可能出现的故障,预先在公文中写明必要的防范措施和补充办法,避免遇到问题时行文对象手忙脚乱,不知道怎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