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条例(1)
作者:王冠波 姬春晖      更新:2022-05-16 06:02      字数:3433
  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的组织、职权等的法律文件,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用来对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工作、活动及成员的行为,或对某一重大事项办理做出比较全面、系统、原则规定的法规性公文。

  按照条例的制发机关和内容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条例分为组织规章性条例、行政管理条例和法律实施条例三类。

  1.组织规章性条例

  组织规章性条例是由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用于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作为党的机关公文的条例,都属于组织规章性条例,任何党员都不能违背条例行事,否则将会受到制裁。1997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就是这样一个组织规章性条例,共分为3编13章172条,约24000字。它就相当于党内的法律,任何党组织或党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将受到严厉的党纪处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以来,也发布了若干条例,对纪检会的工作程序、方法、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这些都属于组织规章性条例。

  2.行政管理条例

  行政管理条例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进行管理的时候,针对某项长期性工作制定的规章制度。比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分别就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和法律责任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共计54条,使得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有法可依。

  3.法律实施条例

  国家的法律制定颁布之后,在面对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执行时,往往还会有许多不够具体、不够明白的地方,这时就需要用法律实施条例对其进行补充说明或做出辅助性的规定,以保证法律被执行的过程中能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法律实施条例可以对法律中的概念进行解释说明,可以把某些条文细节化、具体化,还可以对法律进行补充。

  特点

  条例是一种法规性文件,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1.法定性

  条例的法定性体现为其制发程序和制发机关具有法定性。条例是法规性公文中的最高样式,其制发程序和资格在党的机关公文或是法律文件中,都有严格的规定。《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只有党的中央组织才能制发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中对此也有规定,只有国家及其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才有制发条例的资格,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为“条例”。国务院的各个部门所制定的与自己职权有关的规章以“条例”命名时,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并以国务院的名义发布,不能擅自制定发布。

  2.法规性

  条例的法规性体现在其内容上。条例也是一种党的机关公文,以规章制度的形式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对于行政公文来说,条例是对国家的某一政策、法令所做的全面、系统的补充说明或辅助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或者是对某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所颁布的规章制度,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条例一经颁布,就具有在特定领域中的强制性和约束力,相关的组织、人员必须遵照执行,不得违反。

  3.条款化

  条例在其结构和内容表达上具有条款化的特点。条例的正文,一般采用分条列款的方式,往往是篇下分章、章下分条、条下分款。这样便于行文对象使用时查找、引用。

  4.稳定性

  条例的实效具有稳定性,条例一经制定颁布,会在很长时间内具有相当于法律法规的法定效力。

  行文对象

  条例是党的中央领导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权力机关制定颁布的,但是无论哪种条例,它的行文对象都具有广泛性。

  首先,组织规章性条例是党的中央领导机关制发的,它的行文对象是所有的中国共产党员,所有的党员都要遵守条例的内容。因此,针对党员的条例在行文中要体现出高度的思想性和政治性,以及明确性,使条例约束的党员可以清晰明确地掌握条例的内容。

  其次,法律实施条例和行政管理条例是要求全国人民或者某个辖区内的所有人民共同遵守的,企事业单位定的条例也是单位内的人都要遵守的。所以条例的行文对象是制发机关辖区内所有的人。

  在条例的行文中,为了确保所有的行文对象都能理解掌握条例内容,不能使用生僻艰涩的语言。条例要在保持政治性、严肃性的同时,做到语言通俗易懂,这样可以照顾到所有的行文对象。

  格式

  条例的格式是有国家法律性文件明文规定的,主要包括标题和制发时间、正文两个部分:

  1.标题和制发时间

  (1)标题。

  条例的标题,有两种写作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标题由施行范围+主要内容+文种组成。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个标题包含的施行范围是全党,主要内容是纪律处分,文种是条例。再比如《党的纪律检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这个标题表明实施范围是党的各级纪检部门,主要内容是案件审理工作,文种是条例。第二种写法是标题由主要内容+文种组成。比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个标题表明主要内容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文种是条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第二种标题写法需要一个前提,就是条例的施行范围是不用点明行文对象也是很清楚的。

  (2)制发时间。

  独立发布的条例,要在标题之下正中位置,加括号标明制发机关和制发时间,如“(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年××月××日印发)”等。

  但是用命令、通知等文种予以发布的条例,本身不显示制发时间,以命令或通知的发文时间为准。如《××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2000年1月30日由国务院第279号令颁布的,该条例的制发时间就是2000年1月30日。

  2.正文

  条例正文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

  (1)总则。

  总则部分包括制定条例的依据、意义、目的、指导思想、基本概念、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等内容。总则一般独立成章,章下再分条书写具体内容。内容繁多复杂的,可以先分编,编下再分章,章下再分条。总之,写作总则要坚持层次分明的原则。

  (2)分则。

  总则之后、附则之前的内容就是分则内容。分则是条例的主体内容,规范行文对象行为的、可操作的、具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都在这部分内容中。分则根据具体内容的多少,同样适用编、章、条、款的结构方式书写。

  (3)附则。

  附则内容是对总则、分则的补充说明,一般比较简单;主要包括概念解释、阐述问题背景等解释性内容,明确本条例的解释权、修改权、实施时间等。在附则内容多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条款式结构书写;在内容少的情况下,不必明确表明条款,以段区分即可。

  内容较少的条例,总则、分则、附则之间可以没有明显的外部标志,直接分条书写,能体现出三者之间的层次感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使用章断条连式结构,即条例正文各条的序号从总则到附则都要贯通排列,为执行和引用提供方便。

  语体的特点

  条例是强制性、权威性文件,它的语体特点主要有明确、合法、简要三个方面。

  首先,条例是法规性文件,颁布后需要人们遵照执行。因此,语言上必须要明确,不能给条例的行文对象造成理解上的困扰。

  其次,法规性文件区别于其他类型公文的最主要特征就是具有可诉性,效力相当于法律。因此,它的内容、语言和体式都必须合法,行文中使用合法的程式化语言,严格使用非程序化语言,禁止使用口语化的语言。

  最后,条例在语体上必须杜绝冗言赘语,做到简洁扼要。每一条款都简洁明了,写必需的内容,可有可无的内容尽量不写,突出重点,文短意明。

  遣词造句技巧

  条例的语言重在严肃、平实。在遣词造句方面,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词语使用恰如其分,准确清楚。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这句话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非常准确、恰当。只有这样准确恰当的词句才能使行文对象以最快的速度理解文意,避免造成理解上的歧义,给行文对象展开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句式使用上,多用短句和祈使句,恰当使用长句。长句往往结构复杂,修饰语繁多,如果行文中使用过多的长句可能会给行文对象理解条例内容造成麻烦。因此要多用短句,特别是祈使句,使行文对象一看就能明白其意思。

  范文解析

  范文解析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略)